商标驳回后可以申请复审,但是需要根据商标驳回的原因评估复审的成功率,决定是否进行商标驳回复审。
申请商标驳回复审,依照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商标评审规则》的规定执行。
1、 申请人资格: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。
2、 申请期限: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造成延误的,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三十日。是否准予延期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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